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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工:拾得物品不上交被遣送出关

作者:匿名   来源:澳通人才网   浏览:3761   时间:2019-09-21

案例:小张在澳门皇朝某海味店担任销售员一职,今天恰逢发工资,开心前往银行柜员机准备取钱,她看到柜员机出口处有一叠钱,她猜测是前面的人忘记拿了。她看了看周围没有人,因此她把那钱(一共900元)据为己有,开心地回去上班了。
        事情过了半个月左右,突然有治安警察员上到店铺通知她前往第三警察局协助调查,最后警察透过监控发现是她把那900元据为己有,监控清晰拍下这个镜头,因此她最后被遣送出关。
       

法律依据:在添附情况下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罪

(一)概念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00条,在添附情况下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罪指将因自然力量、错误或意外事件,又或其他非基于行为人本人意思的偶然情况下占有或持有的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本罪是侵占脱离他人占有或所有之物的财产犯罪。与前述滥用信任罪的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特征一致,犯罪前提都是行为人事先合法占有或持有他人之物。但本罪对象是特定的在添附情况下或捡拾、发现的他人之物。尽管该物之所有权人因各种原因暂时脱离对物的管领,但并非无主物,任何捡拾、发现他人之物的人,都有义务吿知有关当局,若不正当侵占该等对象,就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行为人先行占有或持有他人之物的方式有偶然性及非自主性的特点,包括因自然力量、错误或意外事件,又或其他任何非因己意而发生情况,还包括拾得或发现他人之物的情况。本罪所指之“添附”本是民法上的概念,根据现行《澳门民法典》第1241条,所有权得透过添附(acessão)方式取得。而“添附”产生于属于一人所有之物,与不属于该人之他物附合或结合为一体之时18。由自然力量产生的添附,称为自然添附19,这才是本罪所指添附。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基于自然原因而附在一物上的一切,均属该物之物主所有20。而侵犯该等财产行为当然要受到法律制裁。构成本罪对象的还包括拾得物和发现物。

现行《澳门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行为人拾得他人丢失之财物或其他动产,不知何人为物主的,应在考虑拾得物之价值后以最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吿或通知警察当局。特别是在该拾得物价值超逾二千元澳门币时,法律规定拾得人必须通知警察当局。第1248 条是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凡发现被隐藏或埋藏的具一定价值的动产,且不能确定物主时,发现人即享有该物的一半所有权,同时发现人有与第1247条所规定的拾得人相似的义务21。本罪仅产生于行为人非但未履行将该物依法处置的义务,反而对该拾得物行以物主之权的情况22。


(三)刑事责任
《澳门刑法典》第200条规定,在添附情况下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本罪非经吿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第201条关于因返还或弥补得以特别减轻刑罚的规定,第203条自诉的规定均适用于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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